被执行人:韩军。
被执行人:刘立亮。
被执行人:于衍宝。
被执行人:安丰柱。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执行人韩军、刘立亮、于衍宝、安丰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确定给付借款50000及利息,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诉讼费525元及执行费850元的法律义务,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述借款本息及费用于2016年12月30日付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7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