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碶信用社与隋国华、宁波九通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206民初2322号
所属地区:宁波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5-19公开日期:2016-05-25
当事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碶信用社,隋国华,宁波九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322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碶信用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14428580X0)。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镇大路10号。

代表人:沃云乔,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建儒,该信用社员工。

被告:隋国华。

被告:宁波九通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龙凤一巷1号311室。

法定代表人:陈新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碶信用社与被告隋国华、宁波九通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碶信用社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隋国华、宁波九通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