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吉贤与邓金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乐陵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1481民初1145号
所属地区:乐陵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5-26公开日期:2016-06-24
当事人:刘吉贤,邓金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1145号原告刘吉贤。

委托代理人宋观华,乐陵市焕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邓金元。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黄忠升,该公司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刘吉贤诉被告邓金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吉贤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邓金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刘吉贤自愿撤回对被告邓金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