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露凯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工业园区D区。
法定代表人:胡海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胡海妹因与被申请人南通露凯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凯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1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海妹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
胡海妹虽不能提供其与S4房屋建筑承包方之间的单独施工合同及与露凯公司就工程款结算的依据,但胡海妹与S4房屋建筑承包方均认可双方之间就工程款单独结算且已结清,结合一审中胡海妹提交了房产设计费的支付凭证,且露凯公司无法解释为何由胡海妹多次直接支付承包方工程款。
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胡海妹自行委托设计、与承包方单独结算、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指示露凯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后与承包方结清的事实。
胡海妹对案涉房屋具有所有权。
胡海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露凯公司提交意见称:通州市房权证川港字第××号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房产均由露凯公司统一设计,一同施工,一同支付施工工程款,分期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一同获得房产证。
胡海妹称案涉房产由其设计、与施工人实际结算并支付施工工程款的事实不成立。
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胡海妹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案涉房屋(即S4)所有权已登记在露凯公司名下,胡海妹主张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胡海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独立就案涉房屋与建筑商签订过施工合同。
在案涉房屋的建造过程中,喷胶棉车间(即S4)建设款项基本由露凯公司支付给建筑商,仅有2004年6月28日的5万元由胡海妹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蔡华。
胡海妹称因其对外以露凯公司名义经营以及喷胶棉车间与露凯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