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思海。
被执行人王殿军。
申请执行人刘树武与被执行人王思海、王殿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6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王思海、王殿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树武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思海、王殿军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1077.95元,本院依法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