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冯家林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0191刑初490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5-27公开日期:2017-06-12
当事人:冯家林
案由:危险驾驶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91刑初490号公诉��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家林,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2015年1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6]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家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家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0日21时56分许,被告人冯家林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检的一辆车牌号为川A×××××灰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搭载一人,从本市三元路附近的一家烧烤店出发,沿高新区益园三路往益新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益园三路益新大道路口时,被该处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9毫克/100毫升,随后对被告人冯家林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22.5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家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笔录,酒精呼吸测试结果,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冯家林被挡获及抽取血液检验的视听资料,冯家林的身份证、驾驶证信息及交通违法查询记录,川A×××××小型轿车行驶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家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量刑时,本院同时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冯家林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年检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在量刑时可以从重处罚;2、冯家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冯家林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本院认为不宜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家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何 晶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雨潇速录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