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漠河支行诉被告贾研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商事裁定书
法院:漠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黑2723民初115号
所属地区:漠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5-10公开日期:2016-05-25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漠河县支行,贾研东
案由:信用卡纠纷

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23民初11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漠河县支行,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西林吉镇15区中华路东。

负责人屈永纯,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薛淑斌,系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研东,男,1992年9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漠河支行诉被告贾研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而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诉权的一种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侵犯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漠河县支行撤回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