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与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877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5-05公开日期:2016-07-21
当事人:nan
案由: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877号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谢国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闻杰,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一超,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高晓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忠勤,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王军,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