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沪0112民初9333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5-03公开日期:2016-07-21
当事人:nan
案由:离婚纠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9333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双方已至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未悖,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婉莉二〇一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