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支行与张皓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沪0115民初34588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5-20公开日期:2016-08-01
当事人:nan
案由:nan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4588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朱刚,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敬石,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瞿国剑,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皓,男,198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支行与被告张皓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支行诉称,被告张皓系其行信用卡持卡人。

截至2016年4月15日,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资金累计人民币53,504.99元(含本金、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

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透支款人民币53,504.99元。

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

本院受理本案后,根据原告递交的被告住所地信息,通过邮政部门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且原告在本院给予的举证期限内仍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所诉被告的真实身份信息,致使本院无法认定本案具有明确被告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