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治军与石金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01民申244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郑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16-05-19公开日期:2016-06-28
当事人:李治军,石金矿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2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治军,又名李治玄,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倩,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继昌,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金矿,男,194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祖喜星,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治军因与被申请人石金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四终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治军申请再审称:原审以本案超过诉讼时效不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实施时间是1987年1月1日。

本案中,申请人于1987年8月受伤,至今已近三十年,原审判决以不具有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特殊情况,驳回诉讼请求并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