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志生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建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建执字第02134号
所属地区:建平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5-05公开日期:2016-06-22
当事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山信用社,张志生,梁成,张军宝
案由:nan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2134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山信用社,住所地建平县白山乡本街。

法定代表人:吕志华,主任。

被执行人:张志生,男,195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白山乡嘎海吐村。

被执行人:梁成,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白山乡嘎海吐村*组。

被执行人:张军宝,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白山乡长汉池中街。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志生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建白民初字第03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