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俞永佳,局长。
被申请人柯愈杰,男。
申请人阳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阳土资处字(2015)第386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阳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阳土资处字(2015)第38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非法占地后,进行了调查和现场勘察,查清了其违法行为,于2015年11月2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2015年11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决定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5.52平方米土地至用录村郭组,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5.5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设施。
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阳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