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韩立与上海鲮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沪0109执1577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5-16公开日期:2016-09-16
当事人:韩立,上海鲮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nan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9执1577号申请执行人韩立,男,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

被执行人上海鲮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平波,经理。

申请人韩立与被申请人上海鲮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虹劳人仲(2016)办字第25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韩立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鲮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11,125.4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至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上海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钱款;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查询未查到其有股票、债券的持有情况;至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至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

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

现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上述终结执行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虹劳人仲(2016)办字第250号调解书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