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沈洋与潘玲儿、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106民初4295号
所属地区:杭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5-25公开日期:2016-07-04
当事人:沈洋,潘玲儿,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4295号原告:沈洋。

被告:潘玲儿。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建国北路639号19楼。

代表人:董悦。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洋诉被告潘玲儿、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洋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