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潘玲儿。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建国北路639号19楼。
代表人:董悦。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洋诉被告潘玲儿、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洋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