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鲁申德与王坤、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皖0103执830号
所属地区:合肥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5-05公开日期:2016-10-17
当事人:鲁申德,王坤,程冬梅
案由:nan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830号申请执行人:鲁申德。

被执行人:王坤。

被执行人:程冬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申德与被执行人王坤、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15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坤、程冬梅银行帐户的存款65000元。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