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2015年12月17日被监视居住。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6)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黑龙江垦区龙垦建设工程总公司承揽了建三江农场七星家园主体施工项目工程。
因其不能开具发票无法在黑龙江垦区龙垦建设工程总公司结算工程款,便通过小广告联系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广街66号哈尔滨睛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睛天公司)的工作人员(另案处理),在没有发生实际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况下,在睛天公司购买了1份劳务费发票,并已交给黑龙江垦区龙垦建设工程总公司入账核销。
经司法会计鉴定:以上劳务费发票票面金额为3598807元,应缴税额291503.37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12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物证黑龙江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复印件,记账凭证,营业执照,劳务服务业发票复印件,黑龙江中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胡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初次犯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