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孙玲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市伏尔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扬州中集通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其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市统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朱其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4)博民二初字第0009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扬州市伏尔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一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扬州市伏尔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苏KU****小型汽车一辆。
二、被执行人扬州市伏尔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