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干静。
被执行人韩贵华。
王杰与干静、韩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39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因干静、韩贵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12197元(本金110638元,执行费1559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干静、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