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杰与干静、韩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0105执379号
所属地区:成都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5-17公开日期:2016-12-27
当事人:王杰,干静,韩贵华
案由:nan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5执379号申请人王杰。

被执行人干静。

被执行人韩贵华。

王杰与干静、韩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39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因干静、韩贵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12197元(本金110638元,执行费1559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干静、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