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成,男,汉族,1973年6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刘丽,女,汉族,1987年8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原告傅雄辉与被告杨成、刘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灵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特别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缺席审理。
原告诉称:2015年6月-7月,原告经他人介绍到位于长寿镇和木金乡均由被告杨成承包的工地上做事,双方约定240元/天,工资按月结算,原告共做工32.25天,产生工资为7740元。
被告杨成仅支付部分劳动报酬,尚欠原告6240元。
之后,原告要求被告杨成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
直至2016年2月6日,被告才让其妻子刘丽向原告出具欠条。
两被告作为夫妻,现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6240元。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欠条原件,证明被告刘丽于2016年2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被告杨成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欠报酬的事实。
被告刘丽辩称:被告刘丽出具欠条是事实,但是原告做工的事情不清楚。
被告刘丽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被告杨成辩称:原告在被告处做工是事实。
但是被告现在经济紧张,以后会支付原告工钱的。
被告杨成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两被告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真实合法,能有效证实本案事实,可作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采信。
根据已采信的有效证据,结合开庭审理情况,查明本案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
原告傅雄辉等26人在被告杨成承包的工地上,为被告杨成提供劳务。
双方经结算,被告杨成尚欠原告工钱6240元。
2016年2月6日,被告刘丽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木工付雄辉工资陆仟贰佰肆拾元整”。
2016年5月12日,本院依法对两被告作出调查笔录,两被告在笔录中表示,欠条记载的付雄辉与原告是同一人。
出具欠条时,因工友呼喊小名,导致欠条上的姓名与原告身份证上姓名存在差异。
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均未支付工资。
2016年4月7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劳务报酬6240元。
本院认为,原告傅雄辉在被告杨成承包的的工地上为被告杨成提供劳务,并约定支付工资结算方式和发放标准,双方正式建立劳务合同。
现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已为被告杨成提供劳务,被告杨成尚欠原告工资为6240元,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动工资。
原告要求被告杨成支付劳务工资624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两被告系夫妻,被告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原告劳动报酬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且被告刘丽已向原告出具欠条,说明被告刘丽认可对该笔欠款。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刘丽偿还上述欠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