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剡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甘肃省敦煌市人,住敦煌市黄渠乡。
2016年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检察院以瓜检公诉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剡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检察,2011年6、7月被告人剡某某通过在瓜州县城务工期间认识的袁某某,谎称其能够直接掏钱,本人不用培训可取得机动车驾驶证C1照,骗取袁某某同村村民张某、王某、尚某某、常某某等四人10400元(每人2600元)办证费用,后剡某某将款全部花销。
案发后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实证实,被告人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6、7月被告人剡某某通过在瓜州县城务工期间认识的袁某某,谎称其能够直接掏钱,本人不用培训可取得C1机动车驾驶照,骗取袁某某同村村民张某、王某、尚某某、常某某等四人10400元(每人2600元)办证费用,后剡某某将款全部花销。
案发后,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1)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瓜州县公安局出具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案件的来源;(2)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到案经过;(3)、剡某某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给被告人打款10400元的事实;2.证人李某某、袁某某、王某某、田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年底李某某曾收取过剡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C1照的费用,后因未办上驾照给剡某某退钱和剡某某再没有给其打过钱,剡某某以花钱不用参加培训能取得驾照为名骗取张某、王某、尚某某、常某某四人10400元钱款;3.被害人张某、王某、尚某某、常某某陈述,证实剡某某骗取四人10400元钱的事实;4.被告人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案件的事实;5、扣押决定书、清单,证实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