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九峰,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被执行人李树红,个体户。
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被执行人张晓钧(又名张晓军),公务员。
申请执行人郭富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初字第43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刘九峰、张晓钧、李树红暂无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