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13)杭萧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罗建昌犯敲诈勒索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杭州市东郊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建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罗建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