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以与被告王某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