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罪犯代同福减刑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晋刑更181号
所属地区:山西省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6-05-27公开日期:2016-12-19
当事人:代同福
案由:故意杀人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刑更181号罪犯代同福,别名代(戴)坤,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徐水县人。

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

2012年3月30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临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代同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2)晋刑一终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代同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现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根据罪犯代同福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代同福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罪犯代同福确无故意犯罪,且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二次。

本院认为,罪犯代同福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且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