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王卫东,行长。
被执行人周勃。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周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债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