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孟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邹城市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37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孟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某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