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林玉与白河林业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案号:(2016)吉75民终字第35号
所属地区:吉林省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6-05-09公开日期:2016-10-31
当事人:林玉,白河林业局
案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5民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玉,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河林业局,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江礼家,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锡娜,白河林业局司法局干部。

上诉人林玉因与被上诉人白河林业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白河林区基层法院(2015)白林民初字第23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玉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又以分类重新起诉为由,于2016年5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上诉人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