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河林业局,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江礼家,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锡娜,白河林业局司法局干部。
上诉人林玉因与被上诉人白河林业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白河林区基层法院(2015)白林民初字第23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玉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又以分类重新起诉为由,于2016年5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上诉人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