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韩永红申请执行四川省宜宾市汇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宜宾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宜宾执字第846号
所属地区:宜宾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5-03公开日期:2016-11-15
当事人:韩永红,四川省宜宾市汇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nan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846号申请执行人韩永红,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南街**号*幢**号。

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汇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新桥头,组织机构代码74226513-9。

法定代表人唐智,公司董事长。

韩永红申请执行四川省宜宾市汇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韩永红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0000元及违约金、受理费14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永红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汇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汇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2016年5月30日偿还借款5000元,2016年6、7、8月30日前分别偿还2000元,2016。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