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朝阳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洪雨、孙孝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滦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冀0223民初2165号
所属地区:滦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5-17公开日期:2016-08-22
当事人:朝阳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洪雨,孙孝鹏
案由:追偿权纠纷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2165号原告:朝阳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王洪雨。

被告:孙孝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洪雨、孙孝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朝阳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