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威宁县祥发煤矸石页岩砖厂。
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黔威民初字第3058号民事判决书经毕节中院维持后,权利人王小兰于2016年3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0025元,执行费为2750元,合计192775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查明被执行人威宁县祥发煤矸石页岩砖厂在2016年5月30日前履行90025元,剩余的100000元在2017年12月履行,若被执行人威宁县祥发煤矸石页岩砖厂逾期不履行,由江祥曾以个人及位于哲觉镇居乐街上的房产作担保。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