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小兰与威宁县祥发煤矸石页岩砖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黔0526执183号
所属地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5-25公开日期:2016-06-23
当事人:王小兰,威宁县祥发煤矸石页岩砖厂
案由:nan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6执183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兰,女,汉族。

被执行人威宁县祥发煤矸石页岩砖厂。

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黔威民初字第3058号民事判决书经毕节中院维持后,权利人王小兰于2016年3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0025元,执行费为2750元,合计192775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查明被执行人威宁县祥发煤矸石页岩砖厂在2016年5月30日前履行90025元,剩余的100000元在2017年12月履行,若被执行人威宁县祥发煤矸石页岩砖厂逾期不履行,由江祥曾以个人及位于哲觉镇居乐街上的房产作担保。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