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仙桃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鄂9004刑初224号
所属地区:仙桃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5-20公开日期:2016-07-02
当事人:赵在红
案由:非法持有毒品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9004刑初224号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在红,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高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4年9月16日被仙桃市公安局羁押,2014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辩护人付前明,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在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47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赵在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对涉案的毒品予以没收。

被告人赵在红不服判决,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鄂96刑终6号刑事裁定:一、撤销仙桃市人民法院(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47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仙桃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治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赵在红及其辩护人付前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在红乘坐丁某某驾驶的小汽车行驶至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凤凰河路紫竹雅居小区附近时,被仙桃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抓获。

公安民警当场查获赵在红非法持有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5988片。

经鉴定,上述片剂净重560.252克,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含量为12.7克/100克。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赵在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赵在红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在红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赵在红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在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赵在红辩护人付前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在红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系控制交易,可以酌情对被告人赵在红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在红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在红非法持有毒品的时间非常短,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凌晨,丁某某驾驶北京现代牌小轿车将赵在红从武汉天河机场接回仙桃市后,到仙桃市花源酒店旁吃夜宵。

邵某某接到赵在红的电话后,通知了仙桃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后乘坐出租车前往,和赵在红一起吃夜宵。

吃完夜宵后,赵在红、邵某某乘坐丁某某驾驶的北京现代牌小轿车来到邵某某位于仙桃市屠宰场附近的租住处,赵在红和丁某某在北京现代牌小轿车内等候。

邵某某拿来一塑料袋装的物品交给坐在副驾驶室的赵在红后,丁某某将北京现代牌小轿车往西桥方向开,行驶至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凤凰河路紫竹雅居小区附近时,布控的仙桃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驾车将北京现代牌小轿车逼停,赵在红打开车门将一塑料袋装的物品丢出,并欲逃走,仙桃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从驾驶室抓住赵在红,后在副驾驶室下的地面发现一塑料袋装的物品,里面为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5988片。

仙桃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在现场摄像后,将赵在红、丁某某带回仙桃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当天,赵在红的尿液检测样本经检测,结果呈阳性。

2014年10月10日,经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仙桃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查获的赵在红非法持有的毒品5988片净重共计560.252克,含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含量为12.7克/100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邵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6日凌晨,赵在红回仙桃市后打邵某某电话,让邵某某去吃夜宵。

邵某某通知仙桃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后乘坐出租车前往。

吃完夜宵后,1名外地人驾驶小轿车搭载赵在红、邵某某来到邵某某的租住处附近,赵在红让邵某某回去拿来毒品,邵某某将毒品从小轿车的右边车窗递给赵在红,小轿车开出不远就被警察逼停了。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6日凌晨,丁某某驾驶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从武汉天河机场接赵在红回仙桃市后,一起去吃夜宵,吃时来了一名中年男子。

吃完夜宵后,丁某某开车,赵在红坐在副驾驶室,中年男子坐在后排,来到一个小巷中,后排的中年男子下车。

过了几分钟,中年男子将一塑料袋装的的物品交给赵在红后离开,赵在红放好。

丁某某开车走了不远,前方有一辆车冲过来拦住车头,丁某某停车后,车上冲下来的人说是警察,赵在红拉开车门,将一塑料袋装的物品丢下车,准备跑时被警察抓住,警察在副驾驶室的车底下找到赵在红丢的一塑料袋装的物品,并当场摄像。

3、证人文某的证言,证明赵在红吸毒。

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复印件、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复印件,证明2014年9月15日,杨某某将号牌为EZ8R07、车主为谢远大的北京现代牌小轿车卖给李应祥。

5、被告人赵在红在2014年9月17日、2014年9月18日、2014年10月28日、2015年3月4日的供述和辩解,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仙桃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视频截图、视听资料、仙桃市公安局扣押清单、照片,证明赵在红被抓获后,仙桃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查获赵在红扔在北京现代牌小轿车右侧地上的甲基苯丙胺片剂5988片。

7、仙桃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编号:仙公禁检字(2014)第0000951号现场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