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孟宪可诉王金刚、贾连华为民间借贷一案裁定书
法院:故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冀1126民初893号
所属地区:故城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5-30公开日期:2016-06-26
当事人:孟宪可,王金刚,贾连华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893号原告:孟宪可被告:王金刚被告:贾连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可与被告王金刚、贾连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金则、贾连华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金刚、贾连华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