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金刚、贾连华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