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眼公司与赵遵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济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0125执405号
所属地区:济阳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5-05公开日期:2016-06-22
当事人:nan
案由:nan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5执405号济阳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赵遵让、赵法兴、赵建月、赵遵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阳商初字第106号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3696.67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济阳商初字第106号事判决书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