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荣县永德煤矿。
法定代表人:虞德水,董事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荣县永德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荣县永德煤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