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永祥申请执行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荣县永德煤矿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荣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0321执645-1号
所属地区:荣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5-09公开日期:2016-09-25
当事人:吴永祥,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荣县永德煤矿
案由:nan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645-1号申请执行人:吴永祥,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荣县永德煤矿。

法定代表人:虞德水,董事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荣县永德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荣县永德煤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