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吕某乙、吕某丙与吕某甲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02民终1558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青岛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6-05-19公开日期:2016-11-24
当事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民终15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甲。

委托代理人刘晓莹,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丙。

上诉人吕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吕某乙、被上诉人吕某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07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

本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毕威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袁金宏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常兵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乙、吕某丙诉称:原、被告系三姐妹,母亲蒋某某于1978年7月6日去世,父亲吕某某于2007年3月2日去世。

父亲的原不动产就是坐落于市北区无棣三路×号×单元×户(后经公安部门、规划部门变更为青岛市市北区无棣三路×号×单元×户)应依法分割,父亲的丧葬费被告私自领取,亦应依法分割。

现起诉法院:一、青岛市市北区无棣三路×号×单元×户依法分割。

二、依法分割父亲吕某某的丧葬费49048元。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吕某甲辩称:一、原被告曾口头约定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至今。

原被告的父亲生前患有老年痴呆症近十年,一直是由被告照顾以及费用支出,因此即使该房屋分割,也应多分。

二、丧葬费并非遗产,不应继承。

且被告作为父亲吕某某的同住人,在将丧葬费支出丧葬以及生前支出后,所剩无几,被告不同意抚恤金在本案处理。

原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基本事实是:被继承人吕某某与蒋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三个女儿,分别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

蒋某某于1978年7月6日去世,吕某某于2007年3月2日去世,本案继承人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

另查明,青岛市市北区无棣三路×号×单元×户(权证字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10921号)房屋系被继承人吕某某于1997年参加房改所购,房地产权利人登记为吕某某。

庭审中,被告吕某甲申请证人王某、刘某出庭作证,证明被告吕某甲长期与被继承人吕某某共同生活,并在吕某某生病时予以照顾。

原告吕某乙、吕某丙称父亲生病时也多次看望并照顾。

案经多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青岛市市北区无棣三路×号×单元×户房屋即本案遗产。

原告吕某乙、吕某丙与被告吕某甲基于与被继承人吕某某的身份关系,均系合法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又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被继承人吕某某生前未立有遗嘱,故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另经庭审查明,被告吕某甲在被继承人吕某某去世前与其长期共同生活,法院在分配遗产时可依法予以考虑。

关于原告要求依法分割丧葬费49048元的诉讼请求,因丧葬费不是遗产,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法院不予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无棣三路×号×单元×户(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10921号)房屋,由原告吕某乙、吕某丙与被告吕某甲按份共有,其中原告吕某乙、吕某丙各享有该房屋30%的产权份额,被告吕某甲享有该房屋40%的产权份额。

案件受理费7617元,由原告吕某乙、吕某丙各负担2285.10元,被告吕某甲负担3046.80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吕某甲不服,上诉至本院。

上诉人吕某甲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对涉案房屋享有60%的份额,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其主要理由是:原被告曾口头约定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上诉人自婚前一直与被继承人在讼争房屋中。

被继承人生前患有老年痴呆症近十年,一直是由上诉人照顾其生活。

但被上诉人对被继承人基本无照顾,无探望。

另外,被继承人生前有三套房屋,生前已口头分配,其中另两处分别分给两被上诉人,本案讼争房屋实则为上诉人的财产。

上诉人尽了较大义务,即使分割,上诉人也应享有较大比例产权。

被上诉人吕某乙、吕某丙共同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上诉人申请证人邵某出庭作证称:证人与被继承人吕某某系邻居。

被继承人吕某某生前都是由上诉人照顾,我每周至少去她家三次,没见过两个被上诉人。

被继承人生前我经常见,都很了解,被继承人吕某某常说有三处房子,一个闺女一处。

上诉人申请证人魏某出庭作证称:我们与上诉人都是同事,相互之间都了解。

单位和他们家都是上下楼。

被继承人吕某某晚年都是上诉人照顾,我没见过两个被上诉人。

被继承人吕某某生前在院里聊天常说,三套房子三个闺女一人一套。

其余两个房子都给另两个闺女了。

上诉人对被继承人吕某某照顾得很好。

被上诉人吕某乙、吕某丙对证人证言共同辩称:我们经常回家,没见到过证人,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案经调解,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结合案件事实及当事人的诉辩,作如下评判: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