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费向平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粤12刑更第1194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肇庆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6-05-11公开日期:2016-10-28
当事人:费向平
案由:抢劫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1194号罪犯费向平,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犍为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1日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1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费向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2009)佛刑二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因罪犯费向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3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

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5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费向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费向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缴纳罚金人民币二百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费向平在考核期内无往来款,并通过零花帐部分履行了财产刑,其确有悔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