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卫,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人周卫因犯故意伤害罪,2003年5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4月4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7年9月2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2013年8月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3月24日自动投案,当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8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涪检刑诉(2016)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卫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兴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卫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3日凌晨1时58分许,被告人周卫乘一辆出租车跟踪同居女友张某甲驾驶的渝GX05**轿车,到重庆市涪陵区中山路中段一回收废旧家电门口对面,见渝GX05**车停在路边,然后就下了出租车,拉开驾驶车门,看见坐在副驾驶的被害人张某乙,怀疑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张某乙于是下车朝滨江国际方向跑去,周卫从裤包里拿出折叠刀,追赶张某乙,在胖子蔬菜店旁边公路边,用刀捅伤了张某乙的左大腿和左面部,致其左眼裂伤,治疗后无光感。
2016年4月7日,经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的左眼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周卫自动到涪陵区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笔录;3.证人张某甲、张某丙、高某的证言;4.现场图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5.被害人在涪陵中心医院、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住院病历;6.渝涪公(物)鉴(临)字[2016]44号、2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8.被告人周卫原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9.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9.被告人周卫的户籍资料;10.被告人周卫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卫犯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周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