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武汉祥云致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鄂01民终1193号
所属地区:湖北省武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6-05-12公开日期:2016-06-02
当事人: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祥云致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判长    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1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刘集街3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震,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岚,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祥云致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田园小区28栋3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何冬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志湘,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波,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十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祥云致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云致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祥云致远公司承包的脚手架工程涉及花山郡项目14-23号共计10栋楼房,由于双方对超出工期的租金标准进行了约定,故对祥云致远公司在每栋楼的进、退场时间的查明,直接决定了其租金数额;关于祥云致远公司拆除脚手架时有无塔吊配合的查明,也决定了新十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