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建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震,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岚,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祥云致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田园小区28栋3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何冬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志湘,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波,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十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祥云致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云致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祥云致远公司承包的脚手架工程涉及花山郡项目14-23号共计10栋楼房,由于双方对超出工期的租金标准进行了约定,故对祥云致远公司在每栋楼的进、退场时间的查明,直接决定了其租金数额;关于祥云致远公司拆除脚手架时有无塔吊配合的查明,也决定了新十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