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加林,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柏花青,五莲县律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5月24日,以想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