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
审判员 张付荣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