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胡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湘1122民初618号
所属地区:东安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5-30公开日期:2016-10-13
当事人:胡某,蒋某
案由:离婚纠纷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2民初618号原告胡某。

被告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

审判员  张付荣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