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剑锋、何建丰与吴新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望江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望执字第00024号之四
所属地区:望江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5-24公开日期:2016-05-25
当事人:吴剑锋,何建丰,吴新德
案由:nan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024-4号申请执行人吴剑锋。

申请执行人何建丰。

被执行人吴新德。

关于吴剑锋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新德在中国银行00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41.1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主动清偿债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新德在中国银行0022账户内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