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小杰,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高书堂,原系潍坊市丰华商城A座1045号房一楼潍坊工业品商城书堂家电批发中心业主。
被告:中山市百年九阳电器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山市百年氿阳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山市南头镇保民二街**号前面首层。
法定代表人:屈华珍,董事长。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书堂、被告中山市百年九阳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高书堂原经营地点已另注册了他人,原告提供的高书堂的住址不存在,造成案件无法送达,应驳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