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郑力源,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
申请人朱绣德因本院公告拍卖朱和国所有的“浙嵊渔07758”船,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浙嵊渔07758”船船舶拍卖款中受偿船员工资49000元,并提供了船员工资欠条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绣德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朱绣德债权登记的申请。
二、申请人朱绣德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在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