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牛守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桐执字第01037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桐城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5-11-16公开日期:2015-11-28
当事人: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守泉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执字第01037号申请人: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绍云,行长。

被执行人:牛守泉,男,195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申请人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牛守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14)桐民二初字第005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现被执行人尚欠执行款50359.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30.00元,执行费655.00元,合计51544.84元。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牛守泉银行存款在51544.84元范围内予以划拨、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向东审判员  甘少林审判员  齐 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媛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