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萧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萧县。
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跃文与被告程建、安徽舒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海汇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林、王方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瑶民一初字第06026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
现因被告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安徽舒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萧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永马公路项目的工程款项。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萧县交通运输局不得对本案被告安徽舒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如被申请人支付,应支付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业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莉雯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