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罗某甲,男,汉族。
原告洪某诉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伟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洪某、被告罗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洪某诉称,本人洪某与罗某甲在2014年10月18日结婚,婚初没有任何矛盾;2015年4月x日生下双胞胎女儿,由于坐月子未坐好导致全身酸痛,多次叫罗某甲带我去检查。
他均以工作忙为由不带我去检查。
一直这样我心里就不痛快导致夫妻时常发生争吵,但是吵完也就和好了。
2015年9月23日被告去中医院看病,我也陪他去。
他去检查后,我也去挂号检查,医生说要130元b超检查费,被告说他没钱,让我以后看。
我已经拖延了很久,我不开心,骂了他。
回到家我说了他,说嫁给他有什么意思,看病都没钱。
我从深圳辞工后在扶贵市场卖菜,被告的弟弟罗尚丰跟我哥说我们夫妻吵架导致他的公司亏损,我听到后心里更不爽。
当晚我与被告发生争吵,被告要求离婚,第二天被告父母就叫我母亲带证件上梅城,办理离婚。
因此,我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两个小孩罗xx、罗x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人民币。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罗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小孩由原告抚养,不同意支付抚养费,不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洪某与被告罗某甲于2014年春节期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于2014年10月16日在梅州市梅江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初夫妻感情好。
双方于2015年4月18日生育双胞胎女儿罗xx、罗x某,小孩现仍未满周岁。
2015年9月25日,原、被告因家庭经济等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作上述答辩。
庭审中,原告认为在双方争吵后,被告对其与女儿不闻不问,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双方争吵后,其主动找原告和好,认为夫妻间需互相容忍,双方没有原则性的过错,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洪某与被告罗某甲经自由恋爱,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初感情好,可见双方已有一定的婚姻基础。
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经济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请求离婚,而被告认为双方并无原则性问题,要求与原告和好,为此应当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
只要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