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蔡琼如与付东、四川眉山龙跃置业有限公司、成都中林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金堂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金堂民初字第2074号
所属地区:金堂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1-17公开日期:2015-12-28
当事人:蔡琼如,四川眉山龙跃置业有限公司,成都中林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付东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2074号原告蔡琼如,女,1951年10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代理人罗伟,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眉山龙跃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法定代表人张光汉。

委托代理人黄生富,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中林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孙奇国。

被告付东,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

原告蔡琼如诉被告四川眉山龙跃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成都中林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付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琼如诉称,2014年4月28日,经居间人被告成都中林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介绍,原告向被告四川眉山龙跃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借款10000元,借款人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借款合同》、《资金出借居间服务合同》对借款期限、利率进行了约定。

但被告四川眉山龙跃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四川眉山龙跃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800元(12月×10000元×1.5%);2、被告四川眉山龙跃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6000元(20天×10000元×3%);3、被告成都中林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付东对上述1、2两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金堂县公安局分别于2015年2月5日、2015年5月13日作出金公(经)(2015)10340号立案决定书、金公(经)(2015)11059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被告四川眉山龙跃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成都中林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被告四川眉山龙跃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成都中林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现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