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王京来,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拥锋,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传峰。
被告葛彤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徐传峰、葛彤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远洋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