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北京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徐传峰、葛彤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丽民初字第6806号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1-11公开日期:2015-11-17
当事人:nan
案由:nan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6806号原告北京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康馨里2-1-305-306。

负责人王京来,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拥锋,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传峰。

被告葛彤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徐传峰、葛彤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远洋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