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厦门市上湖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厦门市��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思执字第4752号
所属地区:厦门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11-10公开日期:2015-12-04
当事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门市上湖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nan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475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四里69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易兵,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琮,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厦门市上湖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71号之六商场之一。

法定代表人詹晓敏。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厦门市上湖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一案,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厦思城执罚(2014)0480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思执审字第435号行政裁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叶萍审 判 员 魏 江审 判 员 蔡 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林思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